的投资协议,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间借

2024-05-20

1. 的投资协议,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间借

您好,
对于这种,需要具体分析协议内容,虽然名为投资协议,但实际上不参与经营决策,定期收取收益,也不承担风险,这种协议实际上与投资协议的特征不相符,与民间借贷特征相符,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的投资协议,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间借

2. 投资有出资协议书,投资关系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吗

投资转借款是合法有效的,只有要完备的协议或者合同之类的证明。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投资关系转表为借贷关系之时一定要注意形成书面性的文件,避免采取诉讼维权时出现风险。如果有纠纷发生,最好还是积极的咨询律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 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 投资行为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5. 民间借贷仅夫妻一方签字 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是共同债务。除了下列例外情况,都是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夫妻借贷一方承担债务的情况: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4、经查证为虚假债务的。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间借贷仅夫妻一方签字 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6. 民间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如何认定

被告齐春华、王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伟于2010年1月20日、201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记载:“借条 今借乔国立壹万元整 借款人:王伟2010年1月20号”、“借条 今借乔国立人民币拐仟元整 借款人:王伟2010年1月23号”。201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齐春华、王伟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齐春华、王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61天,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原、被告均认可2010年4月30日 拆借资金合同实际借款数额为12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金额为138000元没有异议,但对138000元的性质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存在争议。原告诉二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则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不存在借货关系。原告与被告王伟系合伙关系,三张借条的所有钱都用到了合伙的建筑工程,双方是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乔国立与王伟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及两个借条与一份拆借合同一并处理是否得当?
邹超律师分析:对民间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和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针对本案来说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1.民间借贷和合伙关系如何区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合伙关系。根据以上定义,原告乔国立提供的两张借条和一份资金拆借合同从法律要件上可以证明乔国立与齐春华、王伟存在借贷关系。齐春华、王伟认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应提供与乔国立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而不应该仅证明与乔国立存在合伙关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的规定,齐春华、王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乔国立与王伟存在口头协议及相关关于合伙出资比例、管理方式、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等具体内容的证据。退一步讲,即使王伟与乔国立存在合伙关系,也不妨碍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通过以上分析,乔国立与齐春华、王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2.夫妻双方对外承担债务的认定,三次借款的并案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齐国立向齐春华、王伟二人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乔国立在诉讼中向齐春华、王伟一并主张138000元借款,因齐春华与王伟系夫妻关系,在与乔国立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人对乔国立均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故乔国立起诉齐春华、王伟一并偿还借款并无不妥,法院应当支持。

7. 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如何界定

借款合同是债权合同,投资合同是股权合同。这两种合同的风险和收益各不相同。借款合同是固定收益,其风险在借款人一方。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需偿还出借人借出的款项及利息,不因为借款人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影响还款的义务,借款人的经营风险由自己承担,与出借人无关。投资合同的收益不固定,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投资合同是投资人将资金投资到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其收益与公司收入紧密联系,公司盈利,投资人收益多,公司亏损,投资人没有收益,也要相应的亏损。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如何界定

8. 没有合伙协议的投资款可以认定为借款吗!可否计算利息

如果不参与管理,不承担亏损责任,只享有固定收益的可以被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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