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的意义

2024-05-20

1. 资产评估法的意义

法律分析:1、首先,该法改变了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缺状态;2、其次,该法有助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止无标准的恶意处置资产;3、再次,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4、最后,该法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5、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充分的意思自治下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资产评估法的意义

2. 资产评估法修订内容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首部大法——资产评估法,于7月2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发展近30年的资产评估行业终于迎来首部行业大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资产评估法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 哪年开始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

《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哪年开始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

4. 资产评估市场法

市场法的基本含义与应用前提  (1)市场法的基本含义。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2)市场法的应用前提。通过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2.市场法运用的基本步骤  (1)选择参照物;  (2)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比较因素;  (3)指标对比、量化差异;  (4)在各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已经量化的对比指标差异;  (5)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果。  3.市场法中的直接比较法  市场法中的直接比较法是指利用参照物的交易价格及参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与评估对象的同一基本特征进行比较而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类方法。它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具体评估方法(具体方法的名称可能并不完全统一)。例如,现行市价法、功能价值类比法、价格指数法、成新率价格调整法、市价折扣法等。  (1)现行市价法。当评估对象本身具有现行市场价格或与评估对象基本相同的参照物具有现行市场价格的时候,可以直接利用评估对象或参照物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2)市价折扣法。市价折扣法是以参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到评估对象在销售条件、销售时限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凭评估人员的经验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设定一个价格折扣率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用数学式表达为: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价格折扣率)  (3)功能价值类比法(类比估价法)。功能价值类比法是以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功能差异进行调整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根据资产的功能与其价值之间的线性关系和指数关系的区别,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①资产价值与其功能呈线性关系的情况,通常被称为生产能力比例法: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②资产价值与其功能呈指数关系的情况,通常被称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4)价格指数调整法(物价指数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以参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的成交时间与评估对象的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5)成新率价格调整法。成新率价格调整法是以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与评估对象新旧程度上的差异,通过成新率调整估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5. 资产评估市场法

  现行市价法,它是指在市场上选择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后,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应按以下法定程序和步骤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和审批。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评估立项。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单位在接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3、清查核实资产、收集准备资料。申报资产评估的单位在评估机构的指导下,全面清查待评估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填报,准备资料。评估机构负责抽查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收集准备资料。

  4、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估确定资产的现时价格,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5、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和审批。申报资产评估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按隶属关系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证,并下达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要求修改评估报告或重新进行评估。若通知不予确认,则需再修改报告或重评后重新申报审核确认。

  6、进行帐务处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申报资产评估单位应在变动时(例如股份公司正式成立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资产评估市场法

6. 资产评估原则

资产评估原则是工作原则和经济技术原则。具体如下:1、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2、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进行具体技术处理的原则。它是在总结资产评估经验、国际惯例以及市场能够接受的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包括: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替代原则、最佳效用原则、贡献原则、评估时点原则、外在性原则。【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7.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

《资产评估法》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

首先,该法弥补了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在此之前,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仅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长期以来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

其次,该法有助于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增强轻资产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信心。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无形资产往往忽略不计,造成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会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真实的体现,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

再次,该法有助于行业自我发展规范评估行业行为。《资产评估法》打破了六大类评估的专业限制,将其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落实责任。比如,该法第37条规定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该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这就要求各个协会在日常的自律管理中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制定行为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该法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

8. 资产评估的规则

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1.资产评估的主体,即进行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2.资产评估的客体,即被评估的对象;3.资产评估的目的,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因;4.资产评估的标准,即资产评估依据的价格、技术等标准;5.资产评估的程序,即资产评估具体进行的环节、步骤;6.资产评估的方法,即评估运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专门的方法;7.评估的基准日,即评估时所依据的时点;8.评估的价值类型,即评估时所认定的资产的价值属性。 1.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价企业或经营者的经营业绩;2.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资产现值来确定参与投资各方合理的权益;3.资产拍卖、转让、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目的是确定资产拍卖的底价;4.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的资产评估,目的是测定企业的资产现值,取得信用;5.纳税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确定应纳税额。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和国际资产评估惯例,资产评估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有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等四种。  1.重置成本重置成本也称现行成本或重置价值,它是指在现时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一样,也是反映资产购建、运输、安装、调试等建造过程中全部费用的价格,所不同的是重置成本是按该项资产的原设计方案套用现行的费用标准和定额计算确定的购建价格。资产在全新的状态下,如果物价不变,其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产在企业中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因此,在这个时期由于价格、损耗、技术等的变化,使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发生差异。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克服了历史成本标准忽视技术进步、通货膨胀所造成的价值失真的情况,能较为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格。但重置成本标准并不十全十美,它忽视了资产的盈利能力,而且带有较大的主观性,也不适用大多数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重置成本标准必须建立在资产续用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如果资产改变用途,或是无法经营而中断运转,在评估中就应改用其他价格标准。资产的续用形式有在用续用、转用续用和移用续用,不同续用形式会影响重置成本计价所考虑的具体因素。  2.现行市价  现行市价是指无形资产评估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种销售可以是实际销售,也可以是模拟销售。现行市价应是在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交易双方都没有垄断及强制,而且双方都有足够时间和能力了解实情,具有独立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的条件下进行。决定资产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资产本身的再生产成本价格。一般来讲,资产价格高低取决于其生产成本的高低;资产现时功能状况、质量因素、技术参数及损耗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优质就会优价;市场供需情况,一般情况一项资产供大于求,其价格会下降;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就会上。  我国在现时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尚未完全形成,市场信息渠道尚不够畅通,评估者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除土地及房屋评估以外,以现行市价作为价格标淮,对某些资产评估时尚有一定难度。  3.收益现值  收益现值是指资产评估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现值之和。收益现值的本质是本金市场价格,是剩余价值的本金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投资者欲获得更多的收益,就必须在资产方增加投资或提高收益率。投资越多资产价值就越大,反之越小。从本金运动的目的看,本金和收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投入一定量的本金,可获得—定量的收益,反之,根据一定量的收益,也可追溯为一定量相应的本金。这就形成了两个概念:一是本金收益率,即投入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比率,二是收益本金化率,即预期收益还原为本金的比率。收益现值就是年预期收益除以适用本金收益率后的商。  以收益现值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意味着资产所有者流动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买卖,而是将资产作为收益能力来买卖,无形资产评估在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资产现值=收益现值=预期收益/适用资产收益率  收益现值标准在应用中有两个不足,一是决定收益现值的预期收益额和资产收益率预测起来因难。二是用预期收益作为被评资产价值的基础,似乎与资产实体本身无关,故用起来难度大。但尽管如此,收益现值仍有其无法替代的优越性。  收益现值标准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准则只能是整体资产或具有单独获利能力的资产,并且在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条件下应用才较为科学。  4.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停止经营或破产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变现的方式处理其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条件下所采用的资产价值,也就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拍卖的价格。企业停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破产或是歇业,也可能是合作期满。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停业,其核心问题都是清偿债务,而且通常情况下要以现金形式偿还。这就决定了清算价格的基本特点是快速变现。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其价格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清算价格有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以清算价格作为资产的计价标准,称为清算价格标准。  资产评估业务的价格标准应根据资产业务的性质、评估目的和前提条件加以选样。从原则上说,资产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资产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替代还可能提高评估质量和资产业务质量,也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