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2024-05-20

1. 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区、农村坝区,划为火化区;山区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应当火化,不得土葬第十一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腐烂的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正常死亡人员需经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死亡人员需经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第三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入棺材安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丧属承担。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军人、城镇居民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的,其丧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单位负责人要抓好落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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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3. 国家殡葬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丧葬制度改革:三个禁止 1、禁止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积极鼓励火葬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 2、禁止私自修建墓园、墓地以及其它殡葬设施 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 3、禁止擅自生产与销售涉及封建迷信相关的殡葬用品 涉及到乡村殡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行为,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是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与殡葬相关的封建迷信用品的,比如冥币、豪车纸扎等等。 丧葬制度改革:两个严查 1、严查私占耕地土葬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等等行为 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 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

国家殡葬改革新政策

4.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殡葬改革,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丧葬习俗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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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2014年11月,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

5. 国家殡葬改革新政策

禁止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积极鼓励火葬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当然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具体的安葬形式可以由各省市县集合实际情况自行而定,坚决不允许出现大面积“平坟”及彻底推行火葬的一刀切行为。禁止私自修建墓园、墓地以及其它殡葬设施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像前阵子被新媒体曝出的“骨灰楼”便是很明显的反面教材。对于那些私自修建殡葬设施的责任人或主体,国家将深究到底,并给予其最严厉的惩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禁止擅自生产与销售涉及封建迷信相关的殡葬用品涉及到乡村殡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行为,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是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与殡葬相关的封建迷信用品的,比如冥币、豪车纸扎等等。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远离封建迷信,从自身做起不购买这些殡葬用品。严查私占耕地土葬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等等行为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就目前而言在部分地区还是十分常见的,而为了避免这些丧葬恶俗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国家也会进行全面的整治与严查,杜绝这些封建迷信影响咱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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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当然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具体的安葬形式可以由各省市县集合实际情况自行而定,坚决不允许出现大面积“平坟"及彻底推行火葬的一刀切行为。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像前阵子被新媒体曝出的“骨灰楼”便是很明显的反面教材。对于那些私自修建殡葬设施的责任人或主体,国家将深究到底,并给予其最严厉的惩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就目前而言在部分地区还是十分常见的,而为了避免这些丧葬恶俗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国家也会进行全面的整治与严查,杜绝这些封建迷信影响咱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7.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一、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8.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殡葬改革是一项深刻的社会改革,其主要内容是:一方面是积极推行火葬,其实质是改变遗体处理、安葬的方式;另一方面是破除丧事中搞封建迷信的陋习,提倡厚养薄葬,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事的传统陋习。殡葬改革的目的是全面推行火葬,倡导生态葬,革除丧葬陋习,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火葬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处置遗体的好办法,被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火葬是科学的殡葬方法。它对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反对唯心主义,宣传唯物主义,都具有重要意义。火葬卫生。遗体火化后骨灰无菌、无毒、无味,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火葬方便。人亡故后,可直接到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火葬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现代家庭。火葬前丧属可在殡仪馆举行追悼仪式,寄托哀思;火化后骨灰盒可以寄存、邮递、携带。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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