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公司交五险一金

2024-05-20

1. 福州的公司交五险一金

福州市“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一,工伤保险榕政综[2005]7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医疗保险1,基本医保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一、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三、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在门诊就医,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具体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2,大病医保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病统筹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每月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3元合计总数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大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3,自谋职业参保关于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03]148号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自谋职业人员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三,生育保险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四,失业保险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五,养老保险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六,住房公积金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榕公积业〔2009〕6号福州地区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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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的公司交五险一金

2.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
  (一)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终止、解除劳教合同的职工;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被企业开除或辞退的职工;
  (四)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职工;
  (五)因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第四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上年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的3%缴纳;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区、县职工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每月十日前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以无承付期的委托收款方式代为扣缴。银行应比照提取职工工资的顺序,优先结算。对无故不按时缴纳的企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破产时,要清偿所欠待业保险费用。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以及死亡时付给家属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四)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五)企业终止、破产及停产整顿时安置待业人员的生产扶持资金和转岗培训补助费;
  (六)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七条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待业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六个月;
  (二)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八条 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130-170%和待业前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每月按130%发给;
  (二)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每月按150%发给;
  (三)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160%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30%发给;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170%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40%发给。凡被企业开除或辞退的待业职工均按130%发给。第九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患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补助费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四)、(五)项的,按在职职工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项的,其医疗补助费为80%。医疗费用较大,个人承担20%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增加补助。
  待业救济期满不能痊愈的,经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其医疗补助期限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
  待业保险机构发放医疗补助费时,应相应扣除企业按规定付给待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第十条 待业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按在职职工的标准向其家属给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自动离职的;
  (二)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应享受救济的。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暂停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已被招用为临时工的;
  (二)有其他不低于待业救济金劳动收入的。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三)逾期二个月不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的;
  (四)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后连续二个月不领取救济金的;
  (五)待业救济期间出国定居的;
  (六)待业救济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七)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 福州社保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福州社保

4. 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顺利发展,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投产或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已参加全民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采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办法。即:外商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统筹基金按月以全额结算、全额缴纳的办法,劳动保险机构于每月十五日至二十日委托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向劳动保险机构交纳。第四条 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的退休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但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九十的退休费,另加发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因工残废相同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费。
  (三)退休费低于本企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二级工标准工资发给。
  (四)中方职工退休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晋劳险字[1988]118号文《关于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抚恤费一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三百元,一次性抚恤费五百元。
  2、救济费补助标准: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家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五元。
  (五)对符合退休年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中方职工,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四十的退休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年的,从第十一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生活补助费低于本企业一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一级工的标准工资发给。
  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所在地劳动保险机构管理。保险机构可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第六条 劳动保险机构要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明细帐》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具体填报办法是:
  (一)、各单位在每月五日前将基金月报表报所在地劳动保险机构审核。
  (二)、在实施养老保险办法时,由劳动保险机构全部建立档案卡,一式两份(劳动保险机构和本人档案各存一份)。发生变动时随时变更档案卡。
  (三)、养老保险基金明细帐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填写,保险手册由企业据实记载并保管,职工在待业期间交本人保管。企业与劳动保险机构于每年一月份核对一次保险手册和明细帐。第七条 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额转入保险基金项下。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符合山西省晋政发[1986]77号文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退休待遇,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向离退休职工直接发放。

5. 请问一下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最早的养老社会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1891年1月1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

  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奠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此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险的补充、修改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等。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或转发了涉及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如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等。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向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阶段。农村养老保险仍处于探索之中。养老社会保险还存在诸多问题,养老保险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可分为城市、农村两个子系统。通过下列几个行政法规、规章,可对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该《决定》于1991年6月26日作出。《决定》共12项,规定:(1)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缴纳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4)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5)地方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6)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7)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9)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该通知于1995年3月发出,共11项。《通知》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2)明确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3)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各地选择。(4)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据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提供的调查资料,除西藏自治区外,共有 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其中,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云南、青海7省、市选择了实施方案一,北京、天津、浙江、湖南、广东5省、市选择了实施方案二,湖北、河北、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 16个省、自治区及电力、水利、石油、交通、煤炭5个部门,吸收方案一、二的优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第三类方案。海南则实行具有当地特色的办法。

  方案一的基本做法是: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16%记入,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中划入(其中包括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记入的部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息。保值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存款利率并参考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职工退休时,按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算出应发的养老金,按月计发。

  方案二的基本做法是: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缴费额全部或一部分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和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得出;第二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按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算,缴费每满一年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计发;第三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算。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逐年增加,并逐步冲减缴费性养老金,最终实现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社会性养老金两个块组成的目标结合。

  第三类方案的基本做法是: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11%左右记入。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余下部分由企业缴费记入。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该《决定》于1997年7月16日作出,共10项。《决定》在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统一制度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1)关于统一制度的要点。

  一是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是统一个人帐户的规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应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优惠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中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

  (2)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决定》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3)关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符合我国的国际,也是在总结各国养老保险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明智选择。《决定》在强调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鼓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4)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决定》提出,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5)关于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决定》要求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该方案由民政部于1992年1月3日印发,共有7个方面内容:(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2)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费年龄不分性别、职业,均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3)保险资金的筹集。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4)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月交费标准设10个档次(2至20元),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和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个人或集体因故无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可暂时停交;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5)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6)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7)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2.《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由农业部于1992年11月26日印发,共7章26条,主要内容有:(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2)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3)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4)职工养老金统一由企业从承保机构领取,并负责发放。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不满规定年限身故时,其不满规定年限的部分由企业一次性领取,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由承保机构直接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5)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职工养老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社会制度仍处于创建阶段,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都作过概括和分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如: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和待遇水平的现象;基金统筹层次较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个人缴费到位的速度慢,个人帐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编写的研究报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指出:中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不能将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需对其退休工人负有很多的责任;二是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缴纳的费率可能是在20%- 40%之间不等,这无异于同一个产品收取不同的销售或增值税,没有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三是现行制度将全国分成许多市级统筹单位,使得工人的退休待遇难以转移,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四是由于几乎所有养老保险费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支付给养老保险金节余的利息率也是名义的,在目前制度下设立的个人帐户大多是空帐户,帐户中几乎没有什么实际资产,这样的空帐户根本不能满足积累养老保险基金的目标;五是现有制度要求将80%的养老保险金节余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由于近年的利息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养老保险金节余实际上是在损失它的购买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对养老基金节余的自主管理权,将这部分节余实际上是在损失它的购买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对养老基金节余的自主管理权,将这部分节余投资于地方项目,导致低效益的资本配置;六是由于目前的空帐制度和缺乏基金的积累用于有较高回报率的国内基础设施和其他长期投资,失去了调整投资结构的机会。

  综上所述,就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而言,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不统一;(2)覆盖面太小;(3)统筹层次低;(4)费用负担失衡;(5)个人户头"空帐";(6)基金保值增值困难;(7)基金被挤占挪用;(8)管理体制不顺;(9)管理成本提高;(10)管理服务水平不高。

  三、解决我国养老保险中的上述问题,既需要法律措施,也需要非法律措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法律措施是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基本手段。我们认为可以从立法、规划、执法和宣传、教育、服务等方面寻求法律对策。

  (一)加强养老保险立法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改革阶段,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还处于"决定"、"通知"和部分规章的层次。在上述文件贯彻、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后,必须制定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有三种立法结构模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是"《社会保障法》(或称《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配套养老保险规章+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规章";第二种是"《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配套养老保险规章+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规章";第三种是"《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条例》+配套养老保险规章+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规章"。此外,还应专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法》或《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将来的养老保险立法,应将近年来改革的成功经验吸收进来。

  1.在养老保险立法原则上,应明确肯定以下各项原则:(1)养老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原则。西方福利国家推行的高标准福利已带来许多消极作用,我国应引以为戒。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较多,需要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和养老保险结构的改善,逐步调低替代率。(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应当有较强的自我保障意识,不得过份依赖国家和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为限度。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应当是多层次的,以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要。(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保险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须先投保,后受益。先尽义务,后享权利。(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养老保险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过这一机制享受社会平均基本生活待遇,体现了公平原则。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建立个人帐户,并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所差别的做法,则体现了激励人们劳动热情的效率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最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5)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

  2.在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上,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的客观条件下,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应当覆盖到所有履行缴费义务的居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也应逐步推广覆盖面。

  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测算,确定缴费比例,并严格执行。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稳妥操作,又要积极探索。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和原则。

  5.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待遇给付上,应明确给付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同时明确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法律机制。

  6.在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上,应明确规定决策、执行机构及分级管理的权限,解决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养老保险规划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行整体规划:

  1.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体规划、分别设计

  我国的城镇、农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两者差距应当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如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完全忽视农村,则无疑加剧城乡的差别。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乡的联系将进一步加深,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也正在发展。应当为将来的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留有余地。考虑到客观现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还是以分别设计为宜。

  2.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行统一规划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三者并行不悖,使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巩固。

  3.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进行规划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的目标,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最迟在1998 年内完成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工作。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否就满足于省级统筹呢?我们认为,省级统筹仍然是地区性统筹,还不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考虑养老基金的国家统筹问题以及国家统筹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特征,合理规划养老保险体系

  杜鹏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根据人口预测结果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迅速老龄化,在未来30年内,年龄结构类型将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此后,向高度老龄化发展。中国未来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60岁以上人口比重从 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从10.15%上升到 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龄化程度急剧提高,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相关的是,我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在未来数十年间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少儿人口抚养比继续呈下降趋势,老年人口抚养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国总人口抚养比会因少儿人口抚养比的下降而达到最低点,在2010年以后又开始增长,预测计将从2010年的 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间,少儿人口抚养比基本稳定,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加快,人口总抚养比的变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上升的影响。老年人口成为社会的主要被抚养人口。预计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从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抚养比的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大于少儿抚养比变化的影响,少年儿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费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来越多地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满足。

  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人口抚养比最低、劳动人口负担最轻的时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段劳动人口最多而总抚养比最低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特别是养老保险),为即将到来的高度老龄化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们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及人口总抚养比老年人口抚养比化的预测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养老保障总体方案的重要依据。应尽快着手规划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养老保险事业规划)。

  (三)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规政策

  没有法制,就难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这样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上,如不严格依法办事,则容易留下严重后患。养老保险立法应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个人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2)企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逾期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4)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依法运用基金;(5)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个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7)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规的宣传咨询

  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但相当一部分群众并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还不够。通过有组织的宣传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与意识和自觉程度,使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组织养老保险法律知识的专门咨询服务,解决广大保障对象的困惑。

  (五)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

  应当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或专门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执法的研究,发表、出版更高质量的专题论著,在高等院校培养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人才(包括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为即将迅速崛起的保障事业储备必要的高级人才。


  明显公司的不对

  祝你好运

请问一下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6.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含义就是,你没有交费,但是这些年限都算作是你参加了医保的意思。在退休的时候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时候,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个部分来看的,具体规定如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拓展资料】《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7.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请和当地社保办联系
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成立批文\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公章

根据用工性质不同手续不同
一般正规为先办理招工手续、人员档案接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鉴证、社保开户等等
希望公司简单便捷的,可以找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派遣,只需要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和派遣人员签劳务合同,比较省心!
参保还有省市之分,天津可能没有!
我也是新手,说的不一定对!抛砖引玉!我也学习

办理企业新开户申报程序

企业经办人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社保局企事业科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

—→填写好上述二种表格并加盖公章,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社保局企事业科办理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在职职工个人缴交2%(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适用于非深圳户籍员工);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外,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按前两项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三、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
由单位全部购买,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失业救济金。
五、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 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 基数×8% + 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 基数×2% + 基数×12%
失业保险金= 基数×1% + 基数×2%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 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2%+1%+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12%+2%+7%=43%。

五、 四金的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
上海市2004年的情况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1847×3=5541元。则四金基数是5541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1847*60%=1108.2元。则四金基数是1108.2元。要是工资在1108.2元到5541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六、 另外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积金个人专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8. 社会保险问题急

明明白白看社保
社会保险的构成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它适用于各类企业于职工,标准基本统一,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社会统筹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额计发放养老金
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存储方式和使用范围?
1、购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要求提前支取,用于购房、医疗或子女教育等。
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 在职死亡: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 离退休后死亡: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什么是缴费工资
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个人计算养老水平的重要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1、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起调整为20%)
个人账户中企业划入比例如何确定?
    1998年7月《规定》要求:为被保险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划入比例为3%
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
 1988年7月日《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强制原则
2、统一原则
3、三方负担原则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 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个人: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的待遇?
1、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计划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
5、抚恤金
失业保险的发放期限?
 1-2年,领3个月;
 2-3年,领6个月;
 3-4年,领9个月;
 4-5年,领12个月;
 5年以上,每满1年增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标准金的领取标准?
1、缴费<5年,按最低工资的70%;
2、5-10年,按最低工资的75%;
3、……
从第13个月起,按最低工资的70%
三、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之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工伤保险金的条件?
 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 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 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的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3、伤残待遇
4、职业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无责任补偿
            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费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要求
什么是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为了解决住院大病和门诊慢性病职工个人负担过重问题,由政府举办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公务员以来补助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 2% 5元
退休人员 / 3元
用人单位 9% 1%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和为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说明
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月平均工资膏腴本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标准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为参保人设立的一个特殊账户,用于纪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保费的使用情况。
 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个人不能向账户存钱
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
1、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 不满35周岁的按本人与缴费工资的0.8%划入;
 35-44周岁按1%划入;
 45周岁以上按2%划入;
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市平均工资的4.3%划入
 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门诊、急诊费用;
2、定点药店够要费用;
3、统筹基金起付钱以下的费用;
4、起付线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统筹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非定点药店购药的(急诊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单位元)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500(759) 350(531)
二级医院 1000(1138) 700(797)
三级医院 2000(1897) 1400(1328)
注:起付标准为2005年7月1日后的标准,括号是7月1日前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
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按年度累计机为上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
 例:上年度平均工资为:31020元
封顶线为124080
基本医疗保险:重疾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0至10万元 90% 10%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95% 5%
五、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哪些人适用生育保险?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缴交办法
 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
 上述第二条第 (一)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逐月缴纳;
 第(二)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乘以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投保两个月后,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享受定额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 参保产妇生育出院后,若在产褥期(产后六周内)患生育引起的疾病时,其住院基本医疗费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其他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参保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后,可一次性享受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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