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4-05-10

1.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  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
  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

3. 国内企业如何签订海外代理合同

 国内企业如何签订海外代理合同  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国外公司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资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
  如何签订区域代理合同  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对方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对方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资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地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
  木地板一级代理合同如何签订  某产品区域经销商合同书  编号R-A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某某地板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商品在 市的一级经销商。为确保双方利益,明确责任,特制定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经销总则 、  1、乙方同意以区域经销商的方式经销甲方某某地板系列产品,乙方必须将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影印件,房租协议,店面平面图及身份证影印件,留存甲方备案。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产品价格体系和限价规定,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所经销的产品违背市场价格规律销售,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情节严重的,甲方应收取乙方相关的违约金,(按单笔销售金额100%计算收取)。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供货给本合同约定区域外的客户。  第二条:产品质量及价格  1、甲方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销售价格与产品包装识别签等级相一致。注:甲方产品等级:一等、优等和合格品共三种。(附:GB/T—15036—1—2001标准)。  2、本年度内供货价格均以甲方统一制定的“某某地板统一价格表”为准。因市场原材料连续上涨 天,比例超过 % ,甲方有权调整产品价格,调价比例在 4 %以下甲方无须通知乙方。调价时间按规定通知,对乙方已付款部分,产品价格不变,包括已付定金30%以上的定货产品。  3、甲方调低价格,乙方已付款部分未提货的甲方均按新价供货。  第三条:乙方区域经销商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的经营资格,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资信。配置完善的传真、电脑等。  2、地级城市以上经销商,首付款给甲方不得少于 万元,并须在 年 月 日以前付足作为首批提货账款。  3、愿意接受甲方营销管理,销售政策,乙方能按时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区域年度销售目标。  4、积极维护“某某”品牌形象,特别提高品牌服务质量,能够独立及时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  5、根据甲方销售管理的需要,及时反馈甲方规定的有关销售报表,及相关市场情况资讯。  6、能完成甲乙双方设定的专卖店数量和销售渠道的推进计划。  第四条:年度销售目标及网店建设。  1、年度销售目标:实木、实木仿古、实木多层、强化地板、全年总销售目标 平方米。  乙方月度/季度、销售目标分解表(单位㎡)  项 目 一 季 度 二 季 度 三 季 度 四 季 度 合 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实 木  实木仿古  多层实木  强化地板  生 态 板  小 计  2、乙方作为区域经销商须在一年内完成以下网路渠道建设:  (1)推荐区域外(含区域内分销)1~2家经销商。乙方推荐的经销商,销售指标年度返点归乙方。  (2)积极承揽2~3家有实力的装饰公司,建立相关的业务关系,开拓发展工程业务。  第五条:经销区域方式及委托法律关系  1、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市) 市内经销商,若乙方完成以下目标,自动升级为合同规定区域的总经销商。(总经销商指大城市)  (1)乙方一年内超额完成目标销售数量 %。  (2)合同年度内推荐2家以上经销商(分销商)。  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特许乙方在区域内使用甲方企业标准,徽章、广告用品、办公文  具用品、宣传资料、名片、制服、及其它店内形象装饰。  3、合同期内,乙方权利只限于该地区范围内销售产品,承揽合同规定或甲方许可的业务,不含其它定义,乙方不能代表甲方(甲方书面委托除外),双方不存在雇员或合伙关系。
  软体代理合同可以是企业与个人签订吗?  法律没有禁止。
  怎么签订诉讼代理合同  如果您委托律师帮您办理一个案件,律师会制作好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这个不用太过担心,当事人可以检视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并就不懂的地方询问律师。
   
  如何签订一份可靠的委托代理合同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合同一旦签订,代理人的行为便可以视作委托人的行为,和委托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旦代理人做出了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相对第三人也能以善意取得获得相关的利益,那么要怎么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呢? 要想签订一份可靠的委托代理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 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予以审查,一些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二、委托事项明确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 三、授权范围清楚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并且《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授权范围予以明确约定,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代理期限明确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支付报酬明确 委托合同分为无偿的委托合同与有偿的委托合同。 1、无偿的委托合同: 一般是亲友或熟人等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需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有偿的委托合同:一般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和报酬。 而无论是无偿的委托合同还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委托费用和报酬的多少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六、委托事项应当合法 委托事务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并且将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七、转委托 如果委托人允许代理人转委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八、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意味什么  不代表任何意思,因为合同应该是不会有人员数量的约束,你不给代理公司增员,合同等于废纸。
  个人可以跟厂家签订代理合同吗?  可以签订,注意条款主要是是费用、解除合同条款、违约条款、还有你代理产品的特殊要求,如质量等,范本网上搜
  没有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可补签吗?  没有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可以补签。  双方协商解决即可。  协商不成的,向工商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投诉。
  和经销商签订代理合同样本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许可权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国内企业如何签订海外代理合同

4. 如何海外代理签订合同

1、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2、指定地区范围。
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3、国外公司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
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信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4、适用法律。
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
5、争议解决的方式。

5. 国内企业如何签订海外代理合同

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国外公司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国外公司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信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

国内企业如何签订海外代理合同

6.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审查对方资质,法人证明及委托书.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越详细越好]包括代理地区范围. 三;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款额. 四;代理起止时间. 五;注明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约定管辖法院. 七;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

7.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审查对方资质,法人证明及委托书.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越详细越好]包括代理地区范围.
  三;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款额.
  四;代理起止时间.
  五;注明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约定管辖法院.
  七;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
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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