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问题,跪求解答

2024-05-20

1. 期权问题,跪求解答

由此引发了关于未到期期权损失能否获得补偿的争论。股份期权又称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既定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是现代公司激励制度的一部分,对提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责任感、团体凝聚力具有极大的作用。股份期权的特征首先是一种权利,即可以按既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其次,这种权利的内在价值是“期权价”,在股票上涨时可以到期购买套利,但如下跌,价值便为负值,因此股份期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多数人认为:股份期权代表未来的不确定的收益或亏损,劳动合同解除后,期权自然丧失。同时我国法律对期权无明确规定,有关未到期期权的诉讼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具有可诉性。本人对这种观点不能苟同,本人认为股份期权是权利,在其遭受损害时,应当有救济途径。以下作简单分析:一,“无救济便无权利”,股份期权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存在对应的救济渠道,尤其在公司经营业绩好,股价稳定上涨的情况下(比如百度),这种权利意味着预期的丰厚利益,客观存在变现可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员工为获得股份期权一般均付出对应代价。如加倍努力工作、接受较低的薪酬等,据报道,百度公司被裁员工中很多薪金低于原所在单位,可以说是股份期权把他们吸引过去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使他们即将获得的期权收益化为泡影,很多人感受到了从百万富翁到穷光蛋的心理落差!那么在员工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其损失如不予补偿,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三,员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期权的取得以劳动关系的维系为前提,期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属劳动法调整范畴,员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权利。最后,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的作法是错误的。作为裁决者应当依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确定一个基准日,然后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获益情况和员工的损失情况,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给员工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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