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交房后的维修费用能列入开发成本吗

2024-05-11

1. 土地增值税交房后的维修费用能列入开发成本吗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代收费用,土增规定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允许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如果单独收取的代收费用可以不作为转让收入,同时也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门窗检测费,墙体检测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交房后的维修费用能列入开发成本吗

2. 土地增值税交房后的维修费用能列入开发成本吗

土地增值税交房后的维修费用能列入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门窗检测费,墙体检测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您企业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4.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的成本及费用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够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如下: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通常是已完工或已转让的房地产,因此,就清算的这一项目而言,后续发生成本和费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税务机关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你可以据此力争。

5.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做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因此,贵公司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如果维修基金计入房价,则可以扣除,但维修基金不在开发成本范围之内,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