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权让与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4-05-10

1. 下列债权让与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遗嘱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继承人乙”:如果该债权不是人身属性的债权是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转让的,也就是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外,原则上都可以继承。人身性质的债权包括:劳动债权具有人身属性等。
  
“B.某钢铁厂宣告破产后将债权~~~”,好像不完整无法解答。

下列债权让与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二)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一、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务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 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 )

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 )。 
  A.违约金债权 
  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 
  D.破产法上的特权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转移。但是从权利与 *** 利共命运,随 *** 利转让而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例如商人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不当然随 *** 利的转让而转让,因为商事留置权只限于商人之间,且担保是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P170 
  本题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 )

4. 哪些债务人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以下四项权利是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1)非财产权利。比如抚养权、婚姻拆迁权、离婚理赔权、非婚生子女的领取权和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遗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财产利益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是否和行使范围应根据权利者本人的主观判断,他人不得代位行使。(3 )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指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或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5. 2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6.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对吗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它的行使条件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
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三、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一、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
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可以申请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取得需要符合3个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
(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它的行使条件

8.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替或转让”等特征,比如,因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该债权是债务人生存的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剥夺,则债务人可能面临生存的危机”等特征,比如享有的退休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能及于企业法人。 以上的债权都具有专属性,由规定的当事人才拥有该债权,这些权利具有排他性。《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