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哪些费用不能扣除

2024-05-10

1. 土地增值税清算哪些费用不能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可见,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正确归集利息支出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重要一环。笔者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利息扣除时不能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资本化利息应并入财务费用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四)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而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特别要注意,在房地产完工前已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部分已经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属于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在开发成本扣除,而是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还应注意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要冲减利息支出。   违反常规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第二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规定,(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对上述规定,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财务费用中只有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的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的利息支出,才允许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言外之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未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已实际支付的利息且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支付凭据,才可按照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否则,未实际支付的或没有合法凭据的利息支出,都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哪些费用不能扣除

2.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关设施费用和装修费用扣除的规定

3. 冲销预提费用可土增税清算扣除吗?法理依据?

土增税清算扣除,要求必须是已经付现的费用。
对于预提费用和冲回预提费用,都不能作为土增税清算扣除项。
但因为支付而冲销的预提费用,且与土地开发建设直接相关,就可以土增税清算扣除。

冲销预提费用可土增税清算扣除吗?法理依据?

4.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扩展资料:
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6.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项目管理费?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支付给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7.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

8. 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预征和清算?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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