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有哪些?

2024-05-20

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有哪些?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有哪些?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如下: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提示】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3.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4.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法律分析: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化馆出租房屋业务,应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率:11%)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以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可以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三、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白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五、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八、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九、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十一、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十二、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十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十四、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十五、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十七、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十八、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十九、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十、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二十一、规定的垃圾、污泥和污水处理劳务。二十二、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二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二十五、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分别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规定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电影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黄金、铂金,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点企业生产、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资源,旧货,等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先征后退、免税、减税和即征即退等)。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6.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7.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并且销售的农产品;部分古籍或者古董;进口直接用于科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设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用品;避孕用具和药品;销售一些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二手物品。增值税减免权一般在国务院,任何部门都无权减免增值税。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8. 增值税的免税有哪些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
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一般指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5、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四项:
(1)从销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自200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只允许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凭收购凭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
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13%;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4)、外购货物(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依据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
(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货物定额发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抵扣.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