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渠道方面应建立并公布什么的投诉渠道和查询方式?

2024-05-13

1. 投诉渠道方面应建立并公布什么的投诉渠道和查询方式?

如何投诉?您已付款了,并且卖家显示发货了却迟迟没有收到卖家的货?还是收到货了,要退货,但是卖家不同意你的退款申请?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呢?
您可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中发起相应投诉。在您投诉之前,买家网建议您先联系一下对方,如果联系不上请及时申请退款,如果拖久了的话说不定钱都默认到对方账上了,所以遇到退款、投诉之类的事情,请尽早处理。建议您以后在交易时挑选星级高、信誉好的卖家。交易时使用支付宝做担保,如果是在其他商城购物的话,一般会有“支付宝即时到帐”和“支付宝担保交易”2项,请选择担保交易,如果选择即时到帐的话就相当于“款到发货”,你已经把钱付给对方了,到时候吃了哑巴亏都没人理你。
如何申诉:如果投诉已做出处罚,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登录淘宝网后在帮助中心给淘宝留言。
致投诉方:
您可以提供对您有利的凭证来进行投诉,请您按如下的选项来进行下一步的投诉说明:
1、如果您已经汇款了,请提供您的汇款单据;
2、如果卖家说已经发货了,而您没有收到,请您在投诉页面注明,我们会联系卖家向承运方调查货物的去向;
3、如果您已经收到货物,您可以点击撤销投诉。
致被投诉方:
您的申诉和提供的凭证将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请您按如下的选项来进行下一步的申诉:
1、如果您发货了,请提供发货凭证;
2、如果您没有收到买家的汇款,请您出示该账户的明细截图;
3、如果您发货后买家还没有收到货物,请您在申诉页面注明,请您到承运方查询货物的去向。
处罚细则:
1、如果买家、卖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买家确认收到货物,并且交易已经进行完成的情况,投诉作“撤销”处理。
2、通过支付宝交易:如果卖家发货为虚假行为,导致买家没有收到货,货款已经打给卖家,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如买家已申请退款,那么投诉会在“退款”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退款的处理结果,给出最终的投诉处理意见。
3、支付宝确认收到买家付款后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并且拒绝主动退款给买家,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并且限制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个月,再次违规“冻结”处理。
4、支付宝确认收到买家付款后卖家未及时发货,但事后补发或者确认退款买家,投诉做“公示查看1个月”处理,并且限制发布商品权限14天。
5、没有通过支付宝交易:交易金额超过20元(含20元),如果买家没有收到货物,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
6、交易金额在20元以内,卖家联系不上,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且限制被投诉方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一个月处理。再次违规,投诉做冻结处理。
7、卖家可以联系,投诉成立后没有提供发货单,金额超过20元(含20元),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
8、卖家可以联系,投诉成立后没有提供发货单,如果金额低于20元,投诉做“公示查看1个月”,且限制被投诉方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4天处理。
再次违规,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该投诉我们将在7天日内核实处理。收到的宝贝与网上描述不符,能发起对卖家的投诉吗?
您若在交易中收到的商品与卖家网上描述不符,请您先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中申请退款,申请退款后,目前没有宝贝与网上描述不符的投诉入口,您可以在退款中配合提供商品不符的凭证,例如:商品的实物照片。若您和卖家无法协商成功,淘宝网客服会据您提供的凭证做出相应的处理,若卖家确有网上描述不符的行为淘宝网将会依据规则进行处理。

投诉渠道方面应建立并公布什么的投诉渠道和查询方式?

2. 工商部门受理投诉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受理投诉的流程如下:
1、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12315网站或前往工商部门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说明投诉事项和理由;
2、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如消费者投诉事项符合要求,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
3、在六十日内,消费者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并归档。

扩展资料: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3. 淘宝信息披露流程是什么流程??????

1、需要拨打淘宝热线(云客服等无权限查看和回复个人信息)9510211;
2、淘宝客服核实来电方身份信息,确定为本人(确认来电人身份信息与会员账户登记身份信息一致),且与卖家已产生交易,记录订单编号、需要披露的原因、需要披露的信息点;
3、淘宝客服给会员发送信息披露表单,需会员填写披露表单。
说明: 表单需填写的内容:订单编号、交易日期、申请方会员名、对方会员名、申请公开的卖家/买家信息,上传身份证件、上传手写披露函(重点提醒会员:信息披露函的划线部分及署名处需手写或者全部手写后扫描或拍照上传,表单24小时内生效)
4、淘宝客服核实资料完整、符合披露条件会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会员;如有不符,退回会员并告知原因。
 具体流程以客服回复为准。

扩展资料一、信息披露原则(重要):
1、披露原则:当消费者和卖家产生交易纠纷,并且通过淘宝的退款、售后、投诉已无法处理,消费者明确要求披露卖家信息的情况下,淘宝可以提供。
2、保护原则:淘宝有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确需披露也需要按照一定流程,通过一定渠道,对申请披露的个人进行身份核实,同时确保被披露的信息不用于非法目的。
二、信息披露范围:
1、淘宝卖家可披露的信息:卖家ID、真实姓名、身份证地址、退货地址、电话、注册邮箱、身份证号码;
2、天猫商家可披露的信息:营业执照信息买家可自行查看天猫店铺内的工商亮照;
参考资料来源:淘宝官网-联系我们

淘宝信息披露流程是什么流程??????

4. 通过哪些渠道可以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投资者也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 投诉渠道方面应建立并公布什么的投诉渠道和查询方式?

投诉渠道可以建立网上投诉渠道和电话投诉渠道以及投诉信箱,查询方式的话可以设立反馈系统,能够追踪投诉。

投诉渠道方面应建立并公布什么的投诉渠道和查询方式?

6. 向银监会投诉的流程是什么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群众可通过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向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从业机构。该平台的建设为群众举报提供了一个便捷、直接的渠道,凝聚群众力量。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对银行的产品或服务提出投诉,应先与银行联系。这将给银行一个机会来尽早解决投诉。各商业银行都有受理客户投诉的渠道和程序,可以对客户投诉进行全面、及时的调查,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银行还应该向客户解释投诉的程序。

如果你对你的银行处理你的投诉的方式不满意,或者你的银行在收到你的投诉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给出最终答复,你可以向银监会寻求帮助。向银监会提出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投诉事项、性质、信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银监会不接受口头或匿名投诉。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银监会要求设立投诉部门,处理银行业的投诉。网点应有现场投诉处理程序,并在网点及官网公布投诉电话、网络等渠道。及时受理并登记投诉,受理后告知受理状态。原则上,处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登记所有投诉,受理后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通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期限和联系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客户投诉,并及时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发现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赔偿或者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8.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