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方关税立法权主体有何差异

2024-05-21

1. 中美双方关税立法权主体有何差异

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两者税制结构的主体不同、中国的征管方式较美国比较落后。

税制结构亦称“税制体系”。税收制度整体内部的分类、层次、构成、比例以及相互关系的总和。它是社会经济制度及其变化在税收领域中的反映,是社会经济现象在税收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一般地说,税制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制中税收分类及构成。
(2)税类中税种的布局及构成。即每一类税中由哪些税种构成,哪一种或哪几个税种为主,相互之间如何配合等。
(3)税制要素(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构成的选择和设置。
(4)征管层次和地区、部门间的税类、税种组合和协调。

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

另外,无论从广度与深度上,我国税收的宏观调节与美国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范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通过对中美两国税制主要方面的比较,有以下启示:税制改革与建设中主体税的选择问题;改革税收的调控方式,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

中美双方关税立法权主体有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