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024-05-09

1.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简称资格认证委员会)资格认证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资格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资格认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1.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2.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3.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4.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1.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2.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3.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4.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5.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6. 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各方推荐的专家经证书开发负责人审核,报认证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专家组是从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开发工作的专业团队,依据各类资格证书开发的实际需要而设立。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开发的需求,提供可行性方案或相关咨询;2.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包括考试大纲和资格审核条件;3.编写和修订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用教材及相关辅导材料;4.参与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建设工作;5.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内容;6.认证办公室需要专家组提供的其他咨询事项。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授权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一)在本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五)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主持召开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三)对外代表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四)向本会报告工作;(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第十九条 认证办公室的职责:(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四)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五)办理本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认证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全体会议和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六)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三)各种与资格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一)本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二)本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法律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第三条 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四)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二)维护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法律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第四章 全体会议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一)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二)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三)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全体会议;(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四)制订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六)选聘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第六章 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三)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七章 主任第二十七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行产生。法律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二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一) 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二) 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三) 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四) 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五) 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3.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管理

2006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报告和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议案。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工作小组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等制度性文件,考试大纲等。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管理

4.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该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共8章5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5.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简介

CCBP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的英文缩写。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的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简介

6.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介绍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考试。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的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

7. 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

   
  A. 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到底有什么作用
  当然有用了。 金融作为当下的热门行业之一,依然是大多数人理想职业的不二选择。相信很多金融专业的学生,都梦想能进入银行工作,那么考取一张银行从业资格证是必需的。银行从业资格证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简称。顾名思义,这张证书是银行上岗的标准,是对从事银行专业岗位的学时、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考试分初级、中级和高级。通常非金融系学生想进入银行工作,都会选择先考初级证书作为自己的入门凭证。
  B.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颁发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1)银监会监管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核将获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  (2)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六条,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①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②提出证书申请;  ③通过资格审核;  ④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⑤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将获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相应科目的证书。  以上信息可以参考。 
   
  C. 报考银行从业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所有非银行从业人员(包括学生、其他非银行业机构的考生、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但申请证书时已离职的考生)均不能获得证书。 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九条 ,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该类人员考试通过后将会获得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无需申请,考试结束后将按照考生报名时留下的邮寄地址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以挂号信寄出。此成绩合格证明两年有效,两年内成为银行从业人员后即可申请证书,逾期成绩作废。 希望能在2年内进入合适的金融机构进行证书申请:) 
  D. 银行从业资格证需要考哪些科目
  按照《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础》)”考试并获得证书是获取专业证书的必要前提。
  资格考试分《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础》)、《银行业专业实务》。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项选择题90道,多项选择题40道,判断题15道。
   (4)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十九条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 银行从业资格证怎么考需要什么具体介绍
   一、报名条件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二、报名方式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业科目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需在中国银行协会网站上报名参加。  三、报考时间   一年两次报名考试,上半年4-5月网上报名,6月考试;下半年8-9月网上报名,11月考试。具体时间以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为准。  四、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基础科目:公共基础。   专业科目: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项选择题90道,多项选择题40道,判断题15道。  五、考试方式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与计算机二级考试相似。监考的有银行业协会的人在巡考题型:选择与判断,选择分多选与单选。   考前10天,考生可凭考生编号和密码登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页面自行进行准考证打印。  六、成绩管理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七、获取证书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  申请。   八:考试所需资料书。  (1)《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 公共基础》    (2)《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 风险管理》    (3)《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 个人理财》    (4)《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 公司信贷》    (5)《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 个人贷款》 
  F. 银行从业资格证如何报名
  银行从业资格证报名的方法如下:
  一、打开网络搜索,在搜索栏输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搜索后找到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并点击进入。

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

8. 银行从业资格认证

1、如果你已经通过了公共基础考试,就可以直接申请免考《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再通过专业实务中的一科就可以取得初级资格新版证书了。

2、按照新制度规定,以往已经取得公共基础科目成绩合格证明现阶段依然保留,即使你是非银行从业人员,不论你是成绩合格证明还是合格证书都可以。

3、下次你报名时必须为原来的旧账号,登录报名入口“我的主页”,点击顶部导航上的“我要报考”,再勾选第三项免考申请,报名系统会自动关联你的考试合格成绩。无需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如果不符合第三条是不能点击下一步操作,申请第三条免考报名成功即申请免考成功。

4、银行从业资格老版证书是不能直接换发银行业职业资格新版证书的,但原老版证书依然有效。

5、以往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包括相关专业的专业证书)可在原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待后续教育有关规定出台后,考生可持老版证书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即证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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