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经过了怎样的演进

2024-05-21

1. 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经过了怎样的演进

法律分析:过去30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一是1978~1993年,改革开始起步,以双轨制为特征。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建立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实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外汇管理体制。但改革之初外汇储备十分有限,1978年,中国外汇储备仅1.67亿美元。从1978年到1989年的12年间,除1989年为56亿美元外,其余各年的外汇储备余额均未超过50亿美元。二是1994年到本世纪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实施银行结售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外汇市场,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初步确立了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地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我们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三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市场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加速融入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汇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外汇管理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发挥利率、汇率的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经过了怎样的演进

2. 简述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过去30年中,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途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适应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

3.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 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一、管理法规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二、201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外汇监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和前瞻性,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深化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三是加强风险防控,指导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责任,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四是做好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各项目标,完善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五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继续加强党建工作,狠抓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四、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4.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健全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而争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对外开放战略,需要政府根据需要而控制外汇,实行行政性外汇管理体制,防止外汇外流,将增加外汇储备作为首要目标,但整合国际资源而开发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战略,则要求政府放开对外汇的控制,实行自由性的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使外汇能自由进出,尤其是使中国资本走出去,因而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调整,需要我们大力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实行自由性的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 

自由性的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的首要特点是外汇买卖的自由,但是我国目前的外汇买卖并不自由,例如资本项目就根本没有放开。为什么我们没有在外汇买卖上实行自由买卖的制度?据说有各种原因,例如害怕实行自由的外汇买卖会给国际炒家提供条件,不利于国家金融安全等,但最根本的原因可能是害怕资本外流,尤其是害怕民营资本外流。我们认为应该放开对外汇的政府管制,实行外汇买卖自由化。对于有人所讲的担心民营资本在放开外汇管制的开放条件下会外流的问题,我想我们的根本办法是健全法治,真正保障民营资本的应有权益。中国目前仍然是世界上经济最活跃的国家,资本回报率也很高,对于逐利的资本来说,中国依然是最佳的投资区域,因而只要我们对民营资本实行真正的国民待遇政策,民营资本仍然会在中国投资,而不会流向国外的。最根本的办法不应该是通过控制外汇而控制民营资本的外流,而是解决它们的不安全感的问题,从而使中国成为既是资本回报率最高的国家,也是资本最安全的国家。 

自由性的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不仅仅要求外汇买卖自由,而且也要求汇价能够自由波动,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我国长期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因而需要放开汇价,使汇价走向市场化。如何实现汇价市场化?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一下子彻底放开汇价,一种是缓慢地逐渐放开汇价。有人认为应该实行一下子彻底放开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解决人民币升值预期所形成的压力,但在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很大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国家美元储备很大,而且民众也有较多美元储蓄的条件下,会给国家和民众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特别是大量出口美国的中国企业也会受到巨大的成本上升的压力,因而我们应该实行缓慢放开汇价,为国家、民众、企业留下一段能进行自我调整的时间,从而减轻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所带来的压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自2005年7月起选择了缓慢放开汇价的方式,使人民币对美元缓慢实现升值,从而为国家、民众和企业进行自我调整留下了有效的时间。当然,这种方式也使各方都存在着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并且诱发了国际上的“热钱”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从而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些问题。但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实行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 

调整国际政策 

在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而争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对外开放战略格局下,我们在国际政策上实行的是追求出口而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以及盲目吸引外资而限制中国资本走出去的资本流动政策,但在实行整合国际资源而开发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战略的条件下,这些政策都要进行有效调整。 

首先要调整国际贸易政策。一是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降低退税比例,甚至取消出口退税,尤其是对那些高污染环境和高消耗资源的出口产品,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要提高出口关税,从而减少过度的出口,减缓顺差过大的压力;二是要调整进口政策,降低进口关税,尤其是对那些资源性和技术类的进口产品,应该大力降低进口关税,甚至可以取消进口关税,从而通过扩大进口而减缓顺差过大的压力。 

其次是要调整外资政策和资本输出政策。对于外资政策的调整,重点在于调整对外资的优惠政策,现在对外资的政策不应该是优惠政策,而应该是实行国民待遇政策,因而应该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及土地优惠等,尤其是对那些没有技术含量和品牌效应的外资,我们应该限制其进入。同时,我们应该鼓励中国资本走出去,并从各个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这对我们整合国际资源和减轻人民币的外汇占款压力是很有作用的,可以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平衡,从而有效实现国内外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

5.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
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 
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
拓展资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外汇这个名词。不难想象,从通俗意义上来说 , 外汇指的是外国钞票 , 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外国钞票都是严格意义上的外汇。外国钞票能否被称为外汇,首先要看它能否自由兑换,或者说这种钞票能否重新回流到它的国家
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入该国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的普通账户上去,并在需要时可以任意转账,才能称为外汇。
外汇英文名称为 ForeignExchange 从专业角度来说,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指的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主要包括信用票据、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及外汇现钞等。
简单来说,只有能够自由兑换及流动的外币或外币存款、支付凭证等等才是外汇,才可能参与到外汇市场并应用在外汇交易中。我们如果要进入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交易,就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基本概念。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大量民间外汇储备,国家整体外汇储备远高于中国。
外汇储备(Foreign Exchange Reserve)又称为外汇存底,指为了应付国际支付的需要,各国的中央银行及其他政府机构所集中掌握的外汇资产。
外汇储备的具体形式是:政府在国外的短期存款或其他可以在国外兑现的支付手段,如外国有价证券,外国银行的支票、期票、外币汇票等。主要用于清偿国际收支逆差,以及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该国货币的汇率。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6. 外汇结售汇的结售汇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模式

2006年3月27日,俄罗斯中央银行发布消息称,俄出口企业强制出售外汇收益额度将降至零。此举意味着俄罗斯将停止实施多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在放宽外汇管制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这引起了全球金融界的极大关注。在经济和金融提供良好支持的情况下,俄罗斯停止结售汇制度有如下积极作用:解决俄央行的货币政策难题,减轻国内通胀压力;稳定卢布汇率;为俄罗斯在2007年实现卢布完全自由兑换扫清障碍。强制结售汇制度一直是国际上视中国为外汇管制国家的重要原因。随着中外资企业外汇收入保留限额的不断提高、居民用汇额度不断提高、用汇条件不断放宽、银行结售汇头寸扩大,强制结售汇制度的基础已被严重动摇。考虑到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强制结售汇制度带来的种种弊端,中国应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结售汇制度改革。结售汇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当前中央银行政策操作中面临的困境,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改革的基本设想是最终实现完全的意愿结汇和售汇,并结合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对现行的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改变外汇交易市场的二级架构,增/JM'I-汇交易主体和外汇交易品种,真正实现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由于每年新增的外汇储备数额巨大.即便只是对增量外汇储备实行完全的意愿结售汇制,也可能会对中国汇率机制改革中强调的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造成冲击,汇率的波动也会更大、更频繁。这显然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实行比例结售汇制是较好的选择。即国家确定商业银行的一个结汇比例;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例,对国内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例结汇:允许所有企业开立现汇账户保留现汇.账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这里的“比例”可以是灵活变动的。央行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总额幅度、一年内人民币汇率上升、下降的最大限额等指标对“比例”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中央银行可在综合考虑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选择在合适的时机过渡到零比例,即实行完全的意愿结售汇制。

7. 关于外汇管理改革,外汇市场意见,我国外汇市场形势总体情况


关于外汇管理改革,外汇市场意见,我国外汇市场形势总体情况

8. 简述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过去30年中,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途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适应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