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真的懂得“以房养老”?

2024-05-09

1. 老人真的懂得“以房养老”?

截至2017年7月,“以房养老”政策已在国内试点三年。原本是对老人有利的政策,但老人们真的懂得“以房养老”吗?近日,媒体披露北京数十位老人陷入“以房养老”的骗局,签下抵押房产的借款合同,甚至还签下经公证的“委托书”,放弃抗辩权,“全权委托”骗子卖房。结果骗子直接把房子低价“卖”给同伙,甚至700万的房子被1000元贱卖。原本是对老人有利的“以房养老”,却没有让老人真正感受到,一不小心,反而落入了骗局。

这些年来,老人被骗的新闻屡屡发生,我们为老人的遭遇感到同情,也为骗子的可耻行为感到愤怒。但是,为什么骗子在老人面前,总是能够如此轻易得手?到底他们对老人做了什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骗子行骗的三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和老人套近乎
首先,和老人套近乎,变得熟络之后就开始以担心老人养老问题为由推荐这种新型的“以房养老”理财模式,具体做法是将名下房子抵押出去借款,然后用借到的钱再投入理财项目,月回报率可达10%,3个月后本息全部收回,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
第二步:带老人去公证
然后就在公证处快下班之时带着老人去公证,老人也没有时间具体看公证的内容就糊涂的签下了名字。但事实上签的并不是以房养老的文件,而是之后收入来源的借款合同。
第三步:低价卖出房屋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老人每个月都会收到一笔可观的收入。老人以为是理财项目所得回报,事实上是自己的借款。但是,最后行骗者会将老人的房子地价卖出并将老人赶出住所,这个时候才想到告诉子女,维权。
老人受骗后报案,可是却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因此老人们维权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律师说到:“这些案子最大的共同点,是他们利用老年人不懂法,也不懂得法律文书的意义和概念的弱点,才让老人在完全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那么,以后遇到类似的骗局,老人们该如何做才能避免上当受骗呢?
1.儿女应该时常与父母联系,并告诉父母不要相信陌生人推荐的任何产品,给父母建立一种防范意识;
2.老人遇到陌生人推荐产品,应该第一时间和子女取得联系,确认产品真假;
3.不要参加以免费领取奖品为噱头的产品推销或活动,以免被骗子洗脑;
4.房产证非常重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交于儿女保管,且不要轻信任何陌生人;
5.对于新出现的理财金融产品,应谨慎,应与家人商量,不要冲动。
除去老人及家人应该有防范意识外,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以房养老政策,让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老人们,儿女再外挣钱钱不容易,请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了。

老人真的懂得“以房养老”?

2. 怎么看待“以房养老”的养老政策?

看了一些答案,感觉绝大部分人对于养老相关概念的理解还停留在上世纪50-60年代。所以他们发表的言论除了情绪化地发泄之外,并没有可取之处。这次“以房养老”的报道中,媒体再一次利用混淆概念成功地煽动了民意,很好地表现了不负责任的“报道自由”对社会的影响。-------------------------------------------------------------国家养老从何而来?国家养老的概念与文革中提出的税利合一,以利代税”有关。由于公私合营之后剩下的基本都是公有制经济,加上当时的政治氛围使然,税收这种“反革命”行为被公有制经济上缴利润所取代。在这个模式下,企业利润与国家财政的界限很模糊。由于城市户口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否则就是资本主义的尾巴),企业成了养老的唯一支付方。企业利润与国家财政的界定不清,使得养老看起来是国家在负担。或者,更口语化的说法是“公家”负担养老。但是请注意,农村户口仍然是自己养老。正常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什么样的?全球范围内恐怕并不存在所谓“正常”的养老体系。按照公知们的好爱,让我们看看美国是怎样的。美国实行的是与我国一样的三级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主要的区别,除了居民收入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体系比较成熟,而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而“以房养老”则属于个人储蓄保险的范畴,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养老金,养老保险指的是什么?日常生活和媒体舆论所谓养老金,多数情况下指的是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在三级养老保险体系中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而在“以房养老”的报道中,养老金被解释成涵盖养老的全部金费,这是一个比全部三级养老保险体系更宽泛的概念,包含了例如子女的赡养。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不能让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因为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想要求更好的生活水平,要通过两外两级养老保险体系来实现。在三级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覆盖面最广,唯一有公益性质的一级,体现了政府对于个人作为公民的生活保障。而个人作为一个员工的养老,是通过企业年金实现的。个人作为社会经济参与者的养老,由个人的储蓄保险实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义务和能力,保障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部分个人是可以做到的。“以房养老”跟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关系?其实没什么关系。即便“以房养老”试点成功,也不会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的运作。“以房养老”是将房产通过金融工具转化成个人储蓄来实现养老。从现金流的角度看,与基本养老金共同组成广义的养老金。“以房养老”就是让人一辈子给银行打工吗?“以房养老”是个人自愿行为,又不是法律强制行为,没人逼你。---------------------------------------------------------其他话题:养老保险是庞氏骗局吗?养老保险亏空是怎么回事?我之前的日志写过这个《 养老保险Vs庞氏骗局 》养老社区是劫贫济富吗?不是。养老社区的政策优惠直接来自民政部民发〔2012〕129号文 《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而民发129号文则是根据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以看到,这两个文都是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整个产业,而不是仅仅进入产业的公益环节。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盈利环节,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并在尝试其中发现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养老社区,以泰康之家为例,产权从头到尾都属于保险公司,养老者只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这是一种保险产业链向下游的延伸。而且养老社区的定位本来就是高端路线,而非广泛覆盖。无论在什么国家,有钱人的养老保障都比穷人好。说白了,想过好日子,就得自己努力。否则都是loser。

3. 莫让假“以房养老”危害老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房产理财的幌子,把老人房产抵押套现,让老人与第三方出资人签署借款协议,不法分子拿到钱后跑路闪人。
    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地区在利合济民、普伴金服、中安民生等平台上涉房理财被诈骗的房主超3000人,大都是60岁左右的老人。从去年开始,这些理财平台的部分高管和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陆续被公安机关控制。
    由于不法分子设计的制式合同“严丝合缝”,有仲裁机构认为这是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把老人的房子仲裁给了第三方出资人。
    目前,北京仲裁机构已经停止仲裁老人涉房纠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一起第三方出资人主张房产权利的起诉。下一步怎么办,老人与第三方出资人都在等待着司法机构的裁决。
    法律是公正的,必将严惩蓄意骗取老人房产的不法分子。而为了防患于未然,相关部门依法办事的流程可以多一些考虑,比如老人做房产登记、抵押、公证等必须有子女或亲人在场。一些律师提倡行业对接老人并免费提供合同审核、财务咨询等服务,当老人签署大额交易合同时,须经老人的专属律师审查。
    不法分子经常以某个街道为基地,在附近开展业务。受骗老人呈现出社区聚集、熟人推荐的特点。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以及居委会对属地“消消毒”,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增强老人对骗局的“免疫力”。
    据预测,“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打造安全网与防火墙,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老有所为”。
    (新华社北京记者 张超 邰思聪)

莫让假“以房养老”危害老人

4. 什么是以房养老?以房养老到底可不可行?

与家庭,每个人都没有奇怪,4年前,开始一级的一级城市的试点操作,据相关数据统计,只有近100个房主选择支持房子,可以看出家庭不接受由每个人和飞行员在测试点之后取得了“结果,中国银色中国银保险委员会必须全面扩大家庭和老式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这真的可行吗?

与一个家庭在城市,基本居民将有养老金,可以保证食物和服装,并工作多年,它一般会有很好的储蓄,加上医疗保险可以支付医疗费用,所以不需要老了。还有一些老人在农村地区,只有100多名农村养老金,加上小的储蓄,生活更加差,虽然有一个房子,但房子不值钱,加上农村地区,很难评估价值,也很难实现流通,保险公司不是傻瓜,而不是雷峰,自然不愿意在农村开放抵押贷款房产试验。我担心人们已经死了,房子也在装饰,最后房子毫无价值,跌幅造成巨大的损失。
即使保险公司愿意在农村开展农村飞行员,农村人民是保守的,卖一栋房子在年内吃光线,恐怕农村人会注意孩子,还有抵押贷款。在养老,我担心我会遇到很多肆无忌惮。开展这项工作并不容易。
我个人觉得让这种新的养老金仍然很好,但我不会让父母带走旧学校;

事实上,这很简单。作为孩子,我有责任和义务支持我的父母。我会租房,不会拿房子。因为人民的人民不重视,上海市场价值是500万房,一个月,改为120万尼姑,在60岁时,不合适;更不用说我们的房子不是足够的100万美元,去保险公司折扣,一个月领的钱不如租金!
事实上,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扩大了省会的试点位置,这是省会相对较好的城市。它没有家庭在经济发展的小区,所以它注定要成为这个国家的原生。养老金模式,不会成为主流,可以真正保护普通人或存款的基本生活,儿童的支持和基本养老金;
目前,虽然它已被驾驶4年,但它在4年内尚未进展,因为仍有很多工作,如家庭和老宣传,家庭提供的房间,监管保障等。我没有T跟着,所以北京的许多老人们都碰巧有一个被欺骗的案例在房子里被欺骗,对老人撒谎很差。一天晚上,他被街上赶上了。这所房子已经把房子传递给别人,就像这样发生的是系统仍然没有完美,给骗子可以带机器,我相信老人现在提到了家庭认为你是骗子;

5. “以房养老”靠谱吗?

7月1日起,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地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对此,市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这种养老方式不可取,房产为何不留给子女反而抵押给保险公司?有人担心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后,房价上涨了怎么办?也有人质疑,是不是政府就此卸下了居民养老的责任?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以房养老”这种保险方式?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该模式下,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本期话题:“以房养老”靠谱吗?
在线律师:陈军
问题一:房地产市场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何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
律师解读:我国房地产市场本身还处在不太成熟的阶段,房价不太稳定,如何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这对于尚属新生事物“以房养老”政策实施中的保险公司和老年消费群体来说都是非常担忧的事情。
中国保监会6月23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担。“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消费者的部分顾虑,但如何评估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二:房子一旦“交”出去,是不是就拿不回来了?
律师解读:根据试点细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
第一,在犹豫期内反悔,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与“以房养老”的“客户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增加了一多半;
第二种方式是超过犹豫期后,老年人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但与任何商业保险的退保程序一样,抵押人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提前退保的损失,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公布房产价值情况,以及退保剩余价值,以便老年人在选择提前退保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退保损失衡量利弊。
问题三:4城市率先试点,“以房养老”离成都有多远?适合全国普遍推行吗?
律师解读: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实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成都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接纳吸收新鲜事务的能力较强。如果下一步国家扩大试点的话,成都绝对是不二的选择。但何时在成都施行,仍是未知数。
国家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进行“以房养老”的试点证明该养老方式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但是是否适合全国推行还需要根据以上四城市的试点的情况来确定,同时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制定完善的“以房养老”法律政策。
无论进小范围内的试点还是全国推广,“以房养老”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其推行和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有限的受众、较高的门槛决定了其“小众”属性,不会成为养老的主流方式。
关于以房养老,网友担心:
既然有了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这是政府在甩包袱吗?
律师解读:“以房养老”在房产价值日渐增长的时候应运而生,必有其价值。
①随着“老龄化”加速到来,养老金“缺口”在不断变大,政府越早探索养老保障问题,则对国家养老事业的发展越有利;
②盘活老人所有的房产,有助应对刚需购房的要求;
③改变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等。
同时有鉴于,开展“以房养老”在国外一些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这次国务院《意见》,提出开展这方面的试点,是积极慎重稳妥的,目的是探索构建多样化、多层次、以需求为导向的养老服务模式。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兜底责任,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是利好消息。在政府兜底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以房养老”是市场化运作的一种高端化服务,是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
如果房产在抵押期间增值了,增值收益是不是全被保险公司收走了?
律师解读:保监会对此次“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了两种类型,分别为反抵押参与型和反抵押非参与型。其中,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而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产品,您在办理“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
如果抵押期间房价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险本息了该怎么办?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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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靠谱吗?

6. 被误解的“以房养老”政策

    “以房养老”政策落地 误解多缘于没读懂
     备受关注的以房养老政策终于正式落地。上周,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宣布自明日(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开展试点。
     消息公布后,立刻引发全社会热烈关注,微博互动话题、微信朋友圈转发、早晚上下班高峰的电台节目讨论……各种关于“以房养老”的看法和说法层出不穷。然而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热议背后,存在着大量对保险版“以房养老”的误解、误读,其中不乏根本就没仔细看过政策便毫无根据提出的唱衰甚至是谩骂。
     作为我国首个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以房养老”细则,该政策从酝酿到出台试点经历了数年时间,几乎所有被市民们议论的焦点问题,在细则里均有详尽的解释和办法。究竟政府是不是在甩包袱?险企是不是昧着良心霸占了老年人一生的心血?咱们把房子抵押出去是不是从此就回不来了?翻翻细则,都会找到答案。可在采访中成都商报(微博)记者发现,不少市民对这一养老方式仍心存疑虑。
     作为有房族的汪女士还有几年就要退休,她以“儿女有出息,不会让父母卖房养老;儿女没出息,不会准父母卖房养老”表明对以房养老并不看好。与她的观点类似,“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下,房产寄托了太多的家庭情感,绝大多数人过不了观念这一道坎。
     而在另一方面,民间普遍存在着对金融机构和这项政策的不信任。成都市民裴先生在接受成都商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子产权在自己手里,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一旦交出去“就不好说了”,万一金融机构光拿房不办事,或者政策倾向于金融机构,那老百姓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实真会如此吗?社会上对“以房养老”都有哪些质疑和担忧呢?针对这些担忧,保监会的细则又是怎样解释的?下面,我们为您一一解读。而看完解读后,有的读者或许会承认:以房养老,在此之前真是知道得不多。
     误解1
  政府是在甩包袱吗?
     担忧:既然有了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这是政府在甩包袱吗?
     事实: 社保 养老与以房养老毫无冲突,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
     解读:根据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从明日起启动试点的“以房养老”政策只是作为商业保险的一个险种形式出现,说白了就是同意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并销售“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与所有商业保险产品一样,是否愿意接受、是否选择购买,决定权都在消费者手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专门强调,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开展试点,这是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前提下新增加了一种养老方式。
     误解2
  房子抵押后拿不回来?
     担忧:如果我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后反悔了,房子是不是拿不回来了?
     事实:抵押后的房屋产权人依然是您,办理退保便可拿回房屋。
     解读:根据试点细则,办理了“以房养老”后如果中途后悔,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第一,在犹豫期内反悔,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指导意见》规定参与“以房养老”的“客户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增加了一多半;第二种方式是超过犹豫期后,老年人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但与任何商业保险的退保程序一样,抵押人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提前退保的损失,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公布房产价值情况,以及退保剩余价值,以便老年人在选择提前退保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退保损失衡量利弊。
     误解3
  增值收益都归保险公司?
     担忧:很多人担心,老人把辛苦半辈子挣下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万一房价评估过低,出现损害老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咋办?
     事实:房屋评估过低的风险,基本可以解除。
     解读:《指导意见》明确房产价值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该产品犹豫期是30天,老人有充分时间考虑。任何一方认为不合适,都可以拒签。
     担忧:如果房产在抵押期间增值了,增值收益是不是全被保险公司收走了?
     事实:根据两种不同的产品类型,增值收益的受益方有区别。
     解读:保监会对此次“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了两种类型,分别为反抵押参与型和反抵押非参与型。其中,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而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产品,您在办理“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
     担忧:如果抵押期间房价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险本息了该怎么办?
     事实: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读:《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办理抵押的老人过世后,当初抵押给保险公司的房价出现下跌,或房屋实际价值不足以抵销老年人生前从保险公司支取的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和损失,不得向老人子女或亲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误解4
  子女得不到房屋继承权?
  担忧:老人过世之后,这房子归谁?
  事实:全看子女是否愿意继承。
     解读:根据规定,老年人去世后如果其子女不愿意将房产给保险公司处置,只需向保险公司偿还所领取年金的本息即可。例如,60岁的张先生在成都有一套八成新、90平方米独立产权的房子,机构评估价为70万元,与保险公司达成一个协议价值,签订合同之后,张先生将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定期向张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年金直至张先生“百年”。张先生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的资金,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7. “以房养老”靠谱吗?


“以房养老”靠谱吗?

8. 试论以房养老的可行性

 试论以房养老的可行性
                       一、概念的提出 
    笔者提出以房养老的基本没想,是考虑家庭生命周期与住宅生命周期的差异,依据个人家庭拥有资源在个人家庭的一生予以最优化配置的理论,将住房这种不动产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机制,实现价值的流动,以对家庭的养老保障事宜发挥相应的功用。以房养老(HEcM),也可称为反按揭,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住房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期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及借款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半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年或月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借款人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并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
     二、社会背景 
    以房养老模式预期将有广阔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可操作性。
    1.住房商品化,居者有其屋,存在广泛的潜在市场,为家庭借此模式养老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城市人口中有751224户购买商品房,占城市家庭户口的9.2%;5333%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占6.5%;2401075户购买原公有住房,占29.4%;加上26.8%的家庭户自建住房,拥有住房的城市家庭户达到了587万户,占总个数的72%。由此可见,以房养老业务有庞大的潜在市场。
    2、独生子女政策加快老龄化社会到来,推动以房养老的实行。在养老保障体制并不健全,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情况下,未来“4+2+1”家庭结构模式将占主导地位。如果老年人的子女无力或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倒按揭”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养老转换途径。
    3、核算意识、理财观念深入人心。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养老虽有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但退休金要低于工作时的收入,可能会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所以,需要多渠道筹集养老金。住房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将老人死后剩余的住房价值提前变现,就可以极大地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这丝毫不会影响到老年人现在的生活,只是通过一种金融手段盘活了住房这笔巨大的不动产。
    4、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资金缺口大,政府和企业尚不能完全担当社会养老的重任。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目前的社会养老政府起着主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政府难以承受养老的巨大资金。从理论上说,以房养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是解决养老资金的一个重要思路,它既能盘活房屋存量,又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
     三、新型模式及可行性分析 
    笔者从“以房养老”的前提(房屋产权)和合理处置产权的角度,认为从理论上可采取的几种模式:对于目前还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老龄人来说,如果想加入“以房养老”的行列,可以采用合资购房养老模式:合资购房养老,就是针对这样一群购房资金不足老龄人,他们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贷期内不必还本付息,身故后用该住房还贷。
    合资购房可以解决老人的居住问题,还可以以变相投资的方式获得房屋带来的收益,但是合资购房的产权分割是最容易产生问题和矛盾的。所以,在合资购房之前一定要签订合资购房协议书,明确产权的分配。由于银行借此参与房地产投资,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因素。
    对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老龄人来说,可以选择以下模式:
    1.反向抵押贷款。这种模式适合拥有房屋所有权者,特别是空巢老人家庭。对于反向抵押贷款模式金融机构和老人共同面对房地产风险,同时老人也能从中获得抵押的贷款提高生活质量。国外比较盛行,我国金融工具不够健全完善,该业务还在探索之中。
    2.售房养老。老人把住房所有权出售给特定机构,使用权继续保留到死亡为止,老人用房款养老。这种模式和反向抵押贷款最大的区别是房屋所有权和面对房地产风险问题上。售房养老主要面临的是传统观念的障碍。
    3.住房置换。老人可以将自己的大房子售出,在郊区换购小房,用差价款来养老。而且,目前我国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都可以转移。这种模式主要出于老人的意愿,可行性较强。
    4.住房出典。老人将房子出典给金融机构,获得一定典当金来提高生活质量。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把该房产买回,待老人去后,子女只需要把这些年金融机构支付给老人的总额偿还,再按消费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房子仍旧是子女的。
    5.将房子抵押给养老院,养老院负责养老。老人把房子抵押给养老院,经公证后可人住老年公寓,并重申免交一切费用,而房屋产权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2005年4月南京市私营的汤山留园老年公寓首家推出了此种以房养老”模式。幸福人寿已成为首个试办此业务的公司。
    6.异地集中养老模式。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但经济不发达地域,建立大规模养老基地,有专人护理,将都市的老人移居于此养老,原房由债权人另行处理。这种养老模式减低养老成本,提升养老质量,解决老人的孤独问题、生理护理问题、日常起居饮食和娱乐问题等。
    以上选择模式的可行胜分析:(1)房子价格问题。以房养老存在着两个阶段的房产价格问题:签约时的价格和老人临终债权人收回房子时的价格。这就需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加入,但是房地产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同时,需要有很健全公正的法律做后盾,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领域,政府应该从中协调防止房地产受某些机构支控,房价飙升。(2)观念问题。以房养老面临着严重的观念障碍,中国人的传统是“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笔者提出的住房出典模式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障碍问题。老人将住房出典获得养老金,缓解了子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了房子带来的福利作用。子女只需要付完出典期间金融机构付予老人的`总额就可以收回原有房子,实则是为子女延缓了支付养老消费的一种方案。(3)拓展金融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无论是合资购房养老还是其他的以房养老模式,都带动银行、保险等机构都参与其中。使得金融机构将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效的促进社会正常的转型机制的运作和发展。
     四、以房养老的实际意义 
    1、老年人出售自有住房以养老,有效解决养老资金来源,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有利于调节家庭经济生活,为家庭拥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以房养老将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与购房养老相结合,为巨额保险资金寻找到安全、收益稳定可靠的投资出路,减轻社会和家庭养老的压力。
    2、激活房地产交易市场,刺激内需,增强中老年人购建住宅、晚年幸福生活的积极性,增加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为金融保险机构的业绩利润增长开辟一条新的通道,达到一种保险资金“从养老中来,到养老中去”的新型循环机制。
    3、倡导儿女独立自强,老人自我保障,减轻老人和儿女的养老负担,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代际关系。
     五、结语 
    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是对现行养老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荞老压力,是真正的把钱花在最关键的地厅。当然,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以房养老”的运行必然面临种种困难;但正如国人对“按揭买房,的接受过程一样,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以房养老”,必将成为我们正积寸养老问题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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